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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8-31

凡来兴和县投资的项目和企业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,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自治区、乌兰察布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还享受以下优惠:

一、税收优惠政策

(一)凡在兴和县投资的企业和兴办的公益事业、第三产业,县财政奖励企业扶持发展资金。

1、对落地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(兴办旅游业、交通运输业、娱乐业和仓储物流业等服务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),自项目投产之日起,前三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%,后三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。

2、凡兴办教育、文化、体育、卫生、康复等社会福利事业或其他工艺事业,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,前三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%,后四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。

(二)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,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的,奖励企业建设基金。奖励比例为企业上缴土地使用税的100%,奖励期限为三年。

(三)对于重大项目,实行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。

二、土地优惠政策

经营性用地采用招标、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。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(包括外商投资企业)和兴办的公用、公益事业均可享受由县财政补贴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。

(一)位于城市规划区内:

1、投资额度在1000万—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,参照土地出让金的15%给予配套;对投资在3000万—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,参照土地出让金的25%给予配套;投资在5000万—1亿元的,参照土地出让金的35%给予配套;1亿元以上的,参照土地出让金的45%给予配套。

2、兴办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,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参照土地出让金的45%给予配套。

3、商业、服务业用地,投资额在1000万—3000万元人民币的,参照土地出让金的20%给予配套;投资在3000万—5000万元人民币的,参照土地出让金的30%给予配套;投资在5000万—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,参照土地出让金的40%给予配套;1亿元以上的,参照土地出让金的50%给予配套。

4、对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吸纳就业岗位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,参照土地出让金的15%给予配套。

(二)项目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之外,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补贴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%。

(三)凡在工业园区和新城区内投资兴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公用、公益事业,属经营性用地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再参照土地出让金的5—10%给予配套。

(四)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根据合同规定,按时进行建设。合同没有规定的,在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,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,并加收土地闲置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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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地处北纬40°26’40”~41°26’27”, 东经113°21’9”~114°7’47&rd... 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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